1.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确权工作办公室同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到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也可由确权工作办公室持已领证的各部门、各单位出具的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直接进行变更登记。
2.对已登记的房屋和土地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按现状申请登记,换领《房地产权证》。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屋和土地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由确权工作办公室直接进行变更登记。
(二)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及土地的确权办法。
1.对于办证资料齐全的房屋和土地,依据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办证资料,由确权工作办公室直接到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2.对于办证资料不齐的房屋和土地,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82号)、《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建委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84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渝府发〔2002〕82号和渝国土房管发〔2002〕849号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个别复杂问题,由确权工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确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与下属单位在同幢房屋办公或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其整幢房屋及同宗土地经确权工作办公室进行产权界定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市外取得的房屋和土地的确权,由确权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地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五)对房屋和土地因债权债务、司法查封、开发商或联建方未完善有关手续等原因造成不能直接进行确权登记的,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确权工作办公室在确权期限内解决有关遗留问题。经确权工作办公室审定暂不能解决的,由各部门、各单位向确权工作办公室如实写出专题报告,待有关问题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六)统一确权涉及的税费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减征或免征,必须缴纳的税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1.应免征的税费:契税、土地收益金等。
2.应减征的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土地管理费等其他确权办证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