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实施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
(渝办〔2007〕73号)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办〔2002〕10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决定对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实施统一确权工作。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确权管理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统一确权管理范围。
市级机关及直属行政机关、驻外办事机构、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其分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属于市级国有资产的房屋和土地。
(二)统一确权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07年9月):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统一确权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2.审核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向确权工作办公室书面报送联络人名单,移交权属有关资料(请在http://www.jjg.cq.gov.cn/下载《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登记表》及《市级机关房屋和土地确权所需资料目录表》),解决有关遗留问题。确权工作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3.登记办证阶段(2008年1月1日至9月30日):确权工作办公室对办公业务用房及土地进行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由市机关事务局房屋管理处统一持有《房地产权证》。确权领导小组将确权结果上报市政府。
二、统一确权管理办法
(一)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及土地的确权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