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延期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湘建建〔2007〕32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2007年6月13日,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延期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07〕194号)。现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延期换证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延期换证范围
(一)三类人员延期范围
凡有效期满3年,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发生下列行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或企业总经理、或分管安全副经理)、相应项目负责人、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重新组织考核:
1、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三类人员担任相应岗位或职务时,企业或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死亡事故的;
2、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所在企业或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或有省建设厅公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
3、未按规定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的;
4、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范围
凡有效期满3年,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换证申请。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应须重新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省建设厅公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批评的;
4、三类人员不满足湘建建〔2007〕194号文件要求,未依法为企业相关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
5、未建立企业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一级以上总承包企业未建立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标准)且没有在工程项目中予以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