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税务机关及核查人员应当在15日内向主办处室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依法提出初审意见。
减税、免税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减税、免税的审批需经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定制度。
承办处室提请审核的材料包括:纳税人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省辖市局初核意见,工作底稿,审批依据,初审说明,对相关申请的批复草稿。附有实地核查报告、省局内外相关部门会签意见的,也应一并提供。
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的内容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关程序是否规范,减免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初审意见是否合法等。对省局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审批项目,还要重点审议初审意见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减税、免税审批发文主送省辖市局,抄送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监察室及局内其他会签单位。
减税、免税审批发文应当自制发之日起30日内在省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上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减税、免税审批材料应当整理归档,一案一件,并与其他档案一起,在审批后5日内由主办处室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省局承办处室要建立与被减税、免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减税、免税审批后续管理。
各省辖市局应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检查、了解被减免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税款额度、减免税款到期是否恢复征税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将上述情况书面报送省局相关处室。
对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虚假申请或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等问题,省局承办处室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对在减税、免税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单位和人员,由省局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2日”、“3日”、“5日”、“10日”、“15日”等规定是指工作日,且均含本数;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事项的审批期限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