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减税、免税的审批必须遵循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
为体现上述原则,省局将把由本局负责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等信息在省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减税、免税审批申请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报送省局;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逐级报送省局的减税、免税审批申请,省辖市局以下税务机关(含本级)应当及时报送,不得随意拖延、截留。
省辖市局以下税务机关(含本级)应当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形式要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减税、免税审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省辖市局以下税务机关(含本级)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提出初核意见;但不得作出是否予以受理或审批的决定。
第七条 减税、免税审批申请,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发。
未经规定程序报送,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
对主办处室明确的审批申请,办公室在收到后2日内直接送主办处室;对主办处室不明确或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审批申请,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确定主办处室。
第八条 主办处室收到审批申请后,应在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领导核准。
初审意见包括申请人申请情况(申请时间、申请所附材料等)、减免税事实、理由、审批依据、是否受理、审批意见或建议及减免期限等内容。
除年度审批项目及税法另有规定外,一次性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 主办处室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应当在公文处理程序中填写减税、免税审批工作底稿(电子文档)。
工作底稿随减税、免税审批程序一并运转。
第十条 根据税法规定,减税、免税审批事项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主办处室可以委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指派省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