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15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2年,省局印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9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近四年来,在规范国税机关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国税办发〔2006〕84号,以下简称《规程》),为贯彻落实总局《规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减免税审批工作,省局对《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机关减税、免税的审批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税、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税、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
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事项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重大减税、免税是指达到一定数额的减税、免税。
省局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为: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死欠核销欠缴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省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数额标准为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省局以下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局按照审批权限结合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局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