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程》、《湖南省药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员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2009修改)(发布日期:2009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0日)湖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湘食药监安[2007]6号 二○○七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现场检查活动,主要内容是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依法从事药品生产及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实效,消除隐患,防范风险。本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和制度,对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工作, 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程序,对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
跨市州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厂外车间的日常监督检查,由企业或厂外车间生产地址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形式和程序
第六条 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