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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5、用人单位和工会(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大会分别填写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企业裁员报告,给予登记备案,并出具回执。

  (五)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和指导,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六)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退工。用人单位对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48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的,按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的标准支付。

  六、用人单位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为被裁减人员缴清以前年度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医疗费等,应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并结清。

  七、裁员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再就业帮助。

  八、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九、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从尚未重新就业的本企业被裁减人员中录用。被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被原企业录用后,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进入医疗期的,在确定其医疗期期限所涉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上,其被裁减前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十、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

  十一、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成或授权组成。所指工会代表,由工会负责人负责组成或授权组成。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由职工代表行使本实施办法赋予工会代表的协商和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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