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规定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人员非本人自愿,用人单位一般不应裁减:
(一)夫妻一方已失业或已下岗的
(二)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或残疾人配偶、侨眷、台属
(三)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
五、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包括劳动工资、财务、固定资产以及产品生产、供销等方面的情况和资料。
(二)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拟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和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三)用人单位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并形成书面协商意见。协商时须向工会代表提供以下资料:
1、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
3、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的资金准备情况
4、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工会代表对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四)按现行劳动管理管辖范围,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后分别向市或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备案。报告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职工推举产生代表的说明材料
2、用人单位代表与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
3、用人单位实施“四项措施”的基本情况经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实施“四项措施”后,经营状况仍无明显好转的标准实施“四项措施”前后的亏损情况
4、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双方就裁员问题进行协商后形成的书面意见。按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企业裁员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