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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税收分析数据的采集的方式包括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报送、补充申报、经济税源调查和其他数据采集等方式。
  (一)纳税人日常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有关会计核算和税种申报的资料、数据。
  (二)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报送是指纳税人办理除纳税申报以外的其他涉税业务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有关资料、数据。
  (三)补充申报是指对开展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急需,而现有纳税申报体系没有包含,采用由纳税人定期补充报送的数据、资料。
  (四)经济税源调查是根据专题或临时布置的税收分析内容,专门采集的数据、资料。
  第三十三条 税收分析数据的管理采用统一与专业分工相结合的方式。信息中心统一负责数据的维护和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业务数据质量的审核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税收分析数据应定期进行逻辑审核和一致性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减少垃圾数据对税收分析工作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税收分析数据口径的一致性,税收数据采用统一发布的原则,对系统内税收分析的数据的发布,由计统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对系统内发布的涉及税收收入的数据,由计统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以确保对同一税收数据指标口径解释的一致性和不同所属期数据口径的一致性。

第七章 税收分析的组织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配备专职税收分析人员,税收分析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统计、国民经济核算、经济和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软件和具备一定写作能力。
  第三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保持分析人员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税收分析人员应做好分析数据、资料的积累,在工作调整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交接,以保证税收分析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分析培训和税收分析交流,根据税收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提高税收分析人员的素质,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分析专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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