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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税收关联分析。对有相关关系的各种税收、税源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包括发票销售额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申报应征税收与入库税款和欠税,增值税销售收入与消费税、所得税销售收入,各税种、行业之间,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经营状况与税收、税源等关联数据分析,有效地发现企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入库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税收分析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
  (一)宏观分析反映全国或地区、税种、行业税收总量等宏观领域税收与经济总量的关系,包括税收与经济关系研究、税源测算、纳税能力估算等。运用税负比较、弹性分析等手段从宏观层面揭示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税源管理和征收情况是否正常。
  (二)微观分析反映微观领域税款征收入库情况。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控分析、与同行业平均税负比较以及纳税评估等手段,及时发现企业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进而提出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税收分析有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两种形式。
  (一)常规分析。主要反映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的总体情况和形势,其主要内容有:准确判断和客观描述税收收入形势;深入透彻分析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各主要税种、行业的税收与相关经济情况的对比分析;发现税源变动、征收管理以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预测收入趋势,提出加强税收管理、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建议。
  (二)专题分析。主要对税收中特定问题或现象进行分析,通常包括:对问题或现象进行客观描述;对问题或现象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对发展趋势做出预测;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
  第三十条 上述各类分析既相对独立又密切相关,在实际工作中,要将各种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完整地反映税收和税源状况,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全面分析,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税收分析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税收分析数据的采集是对收入分析所需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加工,为税收分析工作和税收管理工作提供依据。税收分析数据采集的对象主要是根据税收分析基础指标建立的税收数据信息系统所包括的各类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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