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统部门通过开展综合分析以及经济税收的对比分析,对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税种、行业,转由税政、征管等业务相关部门跟进深入分析,确定问题性质。然后由税源管理或稽查部门开展纳税评估、税收稽查,最后将查实的结果向计统、税政、征管部门反馈。
(二)上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分析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每月税收收入通报、专题收入分析、税收分析报告或其他形式通报下级税务机关,由下级税务机关负责落实。
(三)根据反馈的结果,对查实问题中的共性问题,各级应作为今后税收分析和加强管理的重点给予关注。对落实后不存在问题的,应对税收分析中相应指标、预警值等内容进行调整,减少以后同类分析中的误判。
第四章 税收分析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
第二十三条 基础指标是构建税收数据信息系统和开展税收分析的基础。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指标、税收指标、征管指标和经济指标等,能够满足从宏观、微观不同层次反映税收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分析指标按分析工作需要根据基础指标加工而成,用于反映税收运行情况、发展趋势、税收与经济关系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等情况。能够满足不同层级、不同业务人员开展税收分析工作的需要,并对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相应的经济、税收数据支持。
(一)分析指标包括宏观指标和微观指标。
宏观分析指标主要有宏观税负、税收弹性、工商业增加值税收负担率等。
微观分析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税销售额(数量)变动率、应税销售占全部销售比重、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增值税应缴税负率、增值税实缴税负率、增值税应缴税负变动率、增值税实缴税负变动率、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负担率、销售收入的进项税额负担率、销售收入的进项抵扣税额负担率、企业所得税名义(实际)税负、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二)省局根据总局有关制度规定和本省税收分析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各市可根据当地经济税源特点对分析指标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
第二十五条 税收分析指标体系采用统一指标定义,制度指标口径,确保各项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稳定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运用各种先进工具加强对各类数据的整理和应用,充分挖掘数据利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