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地区税收分析会。地区税收分析会由省、市级税务机关统一组织,根据经济税收形势适时召开(全面性的分析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一般由税政、征管、稽查、信息中心、法规等业务部门和下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分析工作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分管计统工作的局领导参加。地区税收分析会要针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避免流于形式。
第十七条 税收情况报告和通报。各级税务机关每月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向下级税务机关通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时分析收入形势,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当收入情况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较大问题时,要及时汇报或通报。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通报地区、税种、行业、重点税源的税收情况和税负、行业预警等数据资料,以便于下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等工作时对数据的需求。
第十八条 定期税收预测。税收预测包括年度预测和月度预测。年度预测通常一年进行4次,分别在7月份、10月份、11月份和12月份进行。月度预测一般每月2次,分别在每月的上旬和中旬进行。县、区税务机关的月度预测要在企业纳税申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查补税款、预缴税款、免抵调和减免退税等等因素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进行税收预测时要充分考虑下级预测和税款所属期宏观经济运行等情况,力求客观、准确。
第十九条 经济税源调查。经济税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资金状况等相关情况,实现应征、上缴入库税收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征管措施实施情况,税制变化、政策调整影响税收情况等。经济税源调查的内容可根据上级安排或按本级需要确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调查目的,灵活、科学地采用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经常性调查或一次性调查、案头调查或实地调查等方式。
第二十条 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开展税收分析所必需的税收收入情况、影响税源和税收变动的各种因素、主要宏观经济指标、重点税源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文字资料,按照制度、完整、及时、准确、连贯的原则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连续性分析,充分挖掘使用税收分析档案资料,深化本级税收分析,并按规定层层上报。
第二十一条 税收分析工作流程指税收分析工作在各业务环节和各层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分工与配和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