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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的主要职责有:
  (一)定期召开税收分析会议,通过税收收入分析发现税种、行业税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措施建议;实行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实行税收分析档案管理制度;开展税收调研分析工作。
  (二)定期开展全省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种和行业税收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关系的宏观分析;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变动及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影响的跟踪分析;定期开展税收收入形势预测。
  (三)开展重点税种、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定期发布相关税负标准、预警下限和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税负率、利润率等指标及变动情况。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我省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利用分析结果为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数据支持,指导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分析指标体系开展税收分析工作。
  (五)定期组织开展税收分析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下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
  (六)国家税务总局安排的其他与税收分析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市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上级税收分析工作要求,实行月(季)度税收分析会议制度;实行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实行税收分析档案管理制度;开展税收调研分析工作。
  (二)定期开展本地区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种和行业税收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关系的宏观分析;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变动及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影响的跟踪分析;定期开展税收收入形势预测。
  (三)负责分析和监控本地区及行业税源、税收情况,根据省局定期发布的相关税负标准、预警下限和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税负率、利润率等指标,通报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情况。
  (四)组织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分析工作和定期开展税收分析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五)省级税务机关安排的其他与税收分析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上级税收分析工作要求,开展本地区经济税源分析调查,做好税收日常分析和专题分析,特别是做好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微观分析,并做好税收分析的上报和信息反馈工作,为上级领导决策和加强税源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二条 税收分析横向实行各业务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计统、税政、征管、稽查和信息等部门按负责业务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共同做好税收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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