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我厅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建设部审批。
5、经建设部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公布人员名单,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
四、注册证书及注册执业专用章的发放程序:
1、建设部将准予注册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专用章》统一发放到我厅标准定额处;
2、标准定额处根据地区人员名单,发放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给造价工程师本人。
注册人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主业执业资格专用章,应向发放单位出示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如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内容有误,请与我厅标准定额处取得联系。
五、注册费用
按照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免收注册证书费。收费相关文件可登陆中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查询。请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收取费用后,统一交我厅,以便统一上缴建设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初始注册工作的同时,应将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实行公示。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文后,立即组织开展当地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审核内容认真进行审核,核查注册人员执业和注册单位,杜绝虚假挂靠现象,确保注册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有关事宜也可登陆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om)公示公告栏咨询或与标准定额处取得联系。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和地点由自治区造价协会另行通知。
联系人:木塔力甫
联系电话:0991-2826039 2841231(传真)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海德酒店旁)中国银行大厦19层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邮 编:830002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