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教育证明。
(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其粘贴在每份申请表说明处。
(六)申请人应根据所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岗位提供以下相应的工作业绩材料:
1、近两年编制和审核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和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委托或合同书一份;
2、近两年参加编制或审核的省、部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或省、部级以上定额编制大纲(定额编制总说明、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章节划分等)及定额封面、编制人员名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3、近两年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报告两份。
(七)申报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资料必须使用A4规格纸张;
2、除两份申请表、照片、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外,其余资料分装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申请人签名、盖单位公章);目录;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及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申报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并注明注册时间、档案编号(编号由我厅统一编写),所属地区、姓名、注册单位名称、单位类别(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注册的人员为A类,其他单位注册人员为B类),联系电话等。
三、初始注册方式及程序
为规范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后期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设部要求,从今年开始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工作。采用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网上申请注册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将个人基础数据输入后,上传我厅标准定额处,同时将其相关资料通过邮寄等方式或送至本级注册机构(网上无相应扫描件的)。我厅根据上传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统一上传至建设部复审。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包括兵团申报人员)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初始注册申请表”即“注册手册”;
2、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初始注册申请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从业年限,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3、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材料后,于5月10日(凡逾期未报者不再受理)前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