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函[200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新疆建工集团,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75号令)和《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建设部近期下发了《关于开展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05]142号),按照建设部的部署,我厅定于2005年4月10日至5月10日开展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建设项目法人)、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等单位及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在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并2004年或以前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通过2004年及以前年度考试合格的人员,应提交逾期注册说明及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有建设部《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74号令)第
二条、第
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和在职国家公务人员不予注册。
二、提交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除表上贴照片外,另提交两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在照片背后注名。填写注册申请表内容要属实、清晰,不得涂改。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填写“已申报注册”后,退回本人。复印件连同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三)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注册的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将其粘贴在每份申请表填表说明处,同时提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单位聘用合同及交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凭证。申请注册人如有工作调动、退休、辞职等现象,必须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退休证或辞职批复文件。依据建设部75号令规定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注册,不得挂靠或虚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