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7]238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我市90号汽油(II)(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由5440元调整为5940元,提高50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4975元调整为5475元,提高500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零售基准价上浮8%后,90号汽油(II)每吨为6415元,0号柴油每吨为5913元。
二、非标准品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由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按标准品价格与国家规定的汽、柴油品质比率相应调整。我市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零售企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见附件。
三、各加油站(供油点)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四、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执行差率管理。凡执行配送制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五、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7年11月1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安排成品油资源,确保市场供应;对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全市各成品油零售企业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指导价范围销售。
八、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和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监测,强化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和液化气出厂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