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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2007年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2007年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07]594号)


各市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从11月1日起,《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重点工业污染自动监控系统。排污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污染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全省统一的污染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确保正常运行”。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作为法定义务,市县政府和企业必须履行,否则即为违法。但是,目前部分企业认识仍不到位,不积极配合设备安装工作,不主动交纳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购置费用,个别县市政府及环保部门对该工作组织不力,等待观望,致使部分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进展缓慢,严重影响全省的安装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务必于2007年11月11日前向省环保局按规定缴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预付款。
  二、逾期未交监控设备购置费用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承担停产治理等法律责任;省局将按照《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和《山西省重点污染企业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奖惩办法》按上限罚款,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三、各市环保局要提高认识,加大督促力度,应尽快督促未交费企业尽快上交设备预付款。对于交款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省局将予以通报,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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