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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办法》规定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70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

  第二十八条 《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已连续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满3年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年限计算,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其中断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重新参保缴费的,自下年度7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城镇居民当年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参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凡缴费中断,再次参保,实行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参保居民当年缴费后,只能于下年度的7月1日起,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中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办理退费。自行终止保险关系,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由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转外就医。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相应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参保后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携带居住地的“暂住证”,到社区办理登记手续,社区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限选当地1到3家不同层次的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就诊的定点医院,出院后凭医疗保险卡、身份证以及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未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以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全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因人身意外伤害、斗殴、酗酒、吸毒、自伤、自残、自杀和其他有明确责任方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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