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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双向转诊:社区医保定点向住院医疗机构转诊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帮助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必要时护送转诊。社区医保定点应将转诊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和转诊意见等内容录入医保网络系统备案。各定点医院在接受社区医保定点转诊病人时,应简化就诊程序,为转诊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当病人病情稳定,还需进一步治疗时,可将病人转回社区,社区医保定点继续跟踪治疗和康复指导。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社区医保定点应办理转诊:

  (1)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

  (2)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

  (3)缺少必备的检查、诊疗项目和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社区医保定点应加强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逐步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提升信息化管理程度,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势作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监督力度,加强对社区医保定点提供服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医保定点管理考核。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不断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倾斜力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区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与其订立医疗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年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社区医保定点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对参保居民设定人均医疗费定额,不得开具大处方,不准诱导消费、过度治疗。

  (三)社区医保定点对疑难病症要及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对需要转诊的患者要及时转诊,不得延误治疗。

  第二十四条 《办法》所指的“门诊大病医疗”(即特殊疾病门诊)是指:

  (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2)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

  (3)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第二十五条 超过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城镇居民可以通过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办法》规定凡连续缴费每满5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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