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持有“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费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20元。
(六)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不得重复享受。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的资格分别由民政、残联部门确认。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资格由劳动、财政、民政、统计部门组成认定小组审核确认,由社区张榜公示3天,核实无误后办理参保手续。
(七)市、县两级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配套资金问题,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办〔2007〕108号)执行。
二、医保基金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家庭病床:100元。
三、医保基金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家庭病床50%。
四、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50%
五、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三个目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住院使用药品,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补充,具体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居民参保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发医疗保险卡,居民凭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就诊。在非定点医院就医、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保险卡遗失,要及时携带社区(学校)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卡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发手续。参保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向社区提供变更后的户籍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称社区医保定点)首诊、双向转诊制,即参保居民应当首先到所在社区医保定点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由首诊社区医保定点出具转诊证明,通过医保网络系统办理转诊手续,实行逐级转诊转院。专科医院和急诊除外。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直接到上一级定点医院急诊住院的,应在入院后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到所在社区医保定点补办转诊手续。未经社区医保定点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所在社区暂无社区医保定点的,可直接到定点医院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