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办法》所称“低保人员”是指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持有“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所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残疾人员”是指经市残联确认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其中“重度残疾”是指经市残联鉴定为二级(含二级)以上肢体残、听力残、言语残、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等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指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十三条 《办法》启动当年,低保人员登记参保缴费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失业人员登记参保缴费由市、县两级劳动部门负责;残疾人员登记参保缴费由市、县两级残联负责;中小学生登记参保缴费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登记参保由学校负责,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第十五条 凡居民在2007年9月底前参保并一次性缴纳第四季度和2008年全年费用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是指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前,居民个人应首先自负的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参保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十七条 医保基金筹集与支付。
一、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60元。
(二)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70元。
(三)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额为90元,个人不缴纳,财政全额补助。
(四)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