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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医保证复印件或个人近期缴费收据复印件;

  (2)在大专院校上学的,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

  (3)在外地务工的,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复印件;

  (5)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居民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参保手续。为方便居民首次登记参保,各县(市、区)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登记参保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登记点,每个登记点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

  第八条 登记参保表应由参保人或其监护人、供养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供养人要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查看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社区负责收集、核对参保家庭报送的个人资料、证件,并负责填报相关报表,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对各社区上报的登记参保表等材料认真审核,信息录入应与信息登记工作同步进行,录入和复核工作分岗设置,确保信息录入工作的准确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登记点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审核签收,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确认后上报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保险缴费按年度一次性预缴。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登记参保和费用缴纳期限,即在当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按规定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缴费期限以外的不予受理,城镇居民可于下年度缴纳。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参保手续后,按社区通知的缴费时间、缴费标准,携带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借记卡或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以及医疗保险凭证(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由指定银行代收代缴,指定银行须出具缴费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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