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洛政办[2007]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办法》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是指全市范围内(包括8县1市6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市)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第二条 《办法》所规定的参保对象是指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条 中小学阶段学生是指经教育、劳动、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洛各类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以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其中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是指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第二章 登记参保、缴费和基金筹集
第四条 《办法》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是指居民家庭中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整体参保。
第五条 登记参保采取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入户调查、采集信息的办法进行。在入户调查期间,居民应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
(1)《洛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2)户口簿原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页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集体户口复印件;
(3)2.5厘米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学龄前儿童暂不提供);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提供经社区出具和办事处核定的证明材料;
(5)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