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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度能源审计:

  (一)完成初步能源审计工作内容;

  (二)进行企业的能量平衡、物料平衡测试与分析;

  (三)提出节能技改方案,并对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评价和环境效益评估;

  (四)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节能技改项目)编制节能篇章。

  专项能源审计: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

  (二)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

  (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 能源审计的实施

  第六条 凡在云南省内从事能源审计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源审计条件,不具备能源审计条件的,不得从事能源审计工作。

  第七条 能源审计单位根据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下达的能源审计计划实施能源审计工作。

  第八条 能源审计单位按照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审定编制的能源审计手册进行能源审计。

  第九条 省经委定期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凡能源审计报告达不到国家、省相关标准要求的,将责令能源审计单位修改或重新进行能源审计工作。能源审计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年度能源审计工作情况报告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第四章 能源审计的条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展初步能源审计工作: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般的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

  (三)有五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相关专业知识及从事节能管理工作四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展深度能源审计和专项能源审计工作: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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