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经委、省属有关企业集团、相关单位:
为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工作,由我委制定的《云南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云府登382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部门或单位依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制订能源审计计划。
第四条 全省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第二章 能源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云南省能源审计分为初步能源审计、深度能源审计和专项能源审计。
初步能源审计:
(一)对企业能源管理状况的审计;
(二)对企业能源计量、能源统计数据的审计分析;
(三)对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审计;
(四)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和产值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五)节能量计算;
(六)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七)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计算分析;部分系统进行测试计算和审计分析、查找出具体的浪费原因;
(八)提出具体的节能技改项目和可以提高能源效率的简单节能措施,并对其进行定量的经济技术评价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