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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提案人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可以撤回质询案,撤回质询案提案人必须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符合提出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五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五条 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决定草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
  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抽调工作人员。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文件材料,组织技术鉴定。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或者个人要求对提供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情况、结论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反映。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人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理由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
  第五十九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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