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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受委托的执法检查结束后,由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市、县(市、区)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转交报送执法检查报告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跟踪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整改情况报告和决议执行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规章、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依照《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备文件应当有报告及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报备文件后,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不报备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办事机构限期报备。
  制定机关办事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报备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和提供材料。
  第四十五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认为报备文件有下列问题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送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与法律、法规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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