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第三年的下半年,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经中期评估,规划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计划、预算和规划的调整方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后实施。常务委员会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预算和规划调整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归纳整理,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署后,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经批准的决算、计划调整方案、规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对有关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督法第九条规定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研究,提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提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熟悉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执法检查组应当收集有关材料,并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材料、对重点问题专题调查研究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问题,发现重大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