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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报告或者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意见,并回复报告机关。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受邀请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大代表。
  常务委员会临时举行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不适用前三款的时限规定。
  第十条 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署后,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报告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案。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主任会议提出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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