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五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督法第九条规定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