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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的意见
(晋林资发〔2007〕125号)


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为依法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纤维板、胶合板、木制半成品)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否则,不准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2.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本地区域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3)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营、加工技术和能力;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5)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6)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3.申请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书、申请表;(2)经营注册资金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法人身份证明;(4)检尺员证或者聘请检尺员合同书;(5)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免冠照(4张)。然后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省直林区、非林业系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非天然林工程保护区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4.以木材来源为主要原料的纸浆、人造板等企业,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必须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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