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查处、教育、规范的整治方针,通过综合执法,取缔非法典当机构和从事非法典当或以典当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努力营造典当行业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全省非法典当机构和寄售(卖)行、调剂商行等机构从事非法典当或以典当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情况,清除所有非法典当机构悬挂的与典当业务相关的招牌、广告、招贴,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适时制订和完善寄售(卖)行、调剂商行等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全省范围内涉嫌从事非法典当业务或以典当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的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是寄售(卖)行、调剂商行,旧货(二手货)企业及市场。
(二)主要内容:
1、对无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而名称、经营范围或招牌、广告、招贴等标识中含有“典当”字样,或从事非法典当业务的营利性机构,由经贸部门按照《
典当管理办法》,会同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2、对无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从事非法典当业务或以典当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存款、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的,由经贸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由经贸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3、对无证无照、有证无照以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典当业务的经营机构,由经贸、工商部门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4、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组织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
(一)10月份,宣传和调查摸底阶段。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旧货经营企业(市场)特别是寄售(卖)行、调剂商行等机构进行全面或重点调查,摸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结合当地实际,要求企业自查自纠,认真整改。掌握重点整治对象,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二)11月份,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按照工作计划,由经贸(贸易)部门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县(市)区域由县(市)级部门整治;城区由设区的市级部门整治;省级部门参与县(市)级、市级整治或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