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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8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全面、准确、有效施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指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用社会评议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各级保密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负责推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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