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登电集团转供电量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7]1506号)
郑州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长期以来,登封市部分用户依赖登电集团供电,不利于电力市场的统一管理。为了理顺供用电秩序,提高供电质量,经研究,同意省电力公司、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登电集团转供电量电价的意见。
一、原登电集团供电的用户改由登封市电业局供电后,用户用电价格暂按365.2元/千千瓦时(含除城市附加外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用户电价逐步过渡到按目录电价执行,三年过渡到位。
二、这部分电量,省电力公司与登封市电业局的趸售结算电价(净电价)按279.6千千瓦时,用户用电价格发生变化,相应调整趸售结算价。
三、相关政府基金及附加由登封市电业局按规定向用户收取和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