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完善农村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网络,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997〕3号)、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第39号令)和《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号)以及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设区市、县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分步实施、规模适度、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综合执法、城乡一体”的指导原则,综合考虑空间距离和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2-3个乡(镇)或每3-5万人口范围建立一个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xx县(市)卫生监督所第x分所。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卫生监督人员由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原则上,按照辖区每万人配备1名的标准核定,一个分所一般不少于4人,派出机构人员原则上从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下派,人员不足的,可按照市卫生局、编办、财政局、法制办《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县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意见》(石卫字〔2006〕71号)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从卫生系统整体编制中统一调配或在当地择优聘任。
二、规范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管理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领导下,依法承担农村食品卫生安全、医疗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安全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
卫生部《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和省、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派出机构人员管理制度,严格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合格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