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监督分所工作职责
1、 负责食品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现场卫生审查验收;
2、 对责任区被监督单位开展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3、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4、开展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5、开展辖区各专项整治工作;
6、开展辖区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8、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
9、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卫生监督分所人员组成卫生监督分所人员原则上从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下派,若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不足,也可从卫生系统内部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街道办事处择优聘用卫生监督协管员,为5-8人。具体组成如下:1、由区卫生监督所派驻3名以上卫生监督专业人员;2、卫生监督分所可根据工作情况聘任2名以上卫生监督协管员。3、在辖区每个社区或居委会聘任1名兼职卫生监督信息员。
(五)卫生监督分所经费保障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区卫生监督所的派出工作机构,其经费由各区政府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改委《关于河北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01〕7号)规定予以保障。
(六)卫生监督分所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1、卫生监督分所办公用房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装修格式应当整齐划一;2、卫生监督分所应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微机、打印机、通讯工具等必需办公用品和照像机、录像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器材;3、卫生监督分所统一配备监督执法车辆,标识、编号一致。
(七)卫生监督分所形象标识卫生监督分所应制作统一的形象标识、标牌。卫生监督分所所在地门口应当悬挂“××区卫生监督所第×分所”的牌匾。办公室门外应当悬挂卫生监督分所标牌。
(八)卫生监督分所政务公开内容卫生监督分所办公场所应制作统一制式的政务公开栏,公示内容包括监督岗位公示和工作职责、卫生许可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卫生许可办理程序、卫生监督执法有关规定、卫生监督员十条禁令、分所责任区示意图等。
(九)卫生监督分所的工作机制卫生监督分所隶属区级卫生监督机构领导,分所按照区卫生监督机构的统一安排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监督分所设立分所长,分所工作实行分所长负责制。卫生监督员在分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卫生监督分所可以聘任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卫生监督信息员负责上报所在地区域内新开办食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本区域内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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