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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三)部门分工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部门配合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部门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市警备区后勤部负责按总后勤部的统一要求组织驻石部队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市负责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各县(市)、区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各县(市)、区负责本地普查人员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培训上岗。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里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使宣传动员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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