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基金管理
(二十八)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居民医保。基金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居民医保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二十九)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业务工作。
(三十)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建立向社会公布居民医保基金收支信息制度,提高基金运行和管理透明度。
(三十一)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参保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和经办机构的社会监督。
八、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三十二)成立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试点工作,审核各县(市)、矿区城镇居民医保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保证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三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在市居民医保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密切配合,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居民医保政策的拟定、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市区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核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工作,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完善临床诊疗规范、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市民政局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加强动态管理,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学生儿童参保,搞好政策宣传;市残联负责重症残疾人员标准的确定,制定鉴定办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搞好人员统计;市发改、公安、地税、物价、审计、统计、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