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村集体,可对职工家属、困难家庭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居民医保进行捐助。
(十一)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调整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医保待遇
(十二)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住院设立起付段,起付段标准暂按当地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左右确定,起付段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市区起付段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起付段以上费用按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控制在60%左右,不得低于50%。市区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5年以上,每增加一个参保年限,报销比例可提高0.5%,最高可增加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根据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当地住院医疗消费水平确定,一般控制在当地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左右。市区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十三)门诊大病范围在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大病目录基础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十四)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各统筹地结合实际制定。
五、参保登记
(十五)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低保证和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经确认后,按规定时限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IC卡、病历本。
(十六)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自发文之日起至12月2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9月1日至11月25日为集中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期限。居民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十七)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基金的征缴和医保病历本、IC卡的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