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以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
(五)本方案实施范围不包括现役军人、享受异地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六)居民医保暂实行市区(含市内五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矿区两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三、基金筹集和补助办法
(七)居民医保基金。包括家庭或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捐助的资金;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八)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般按统筹地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确定。市区参保的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按100元缴纳,18周岁以上其他人员每人每年按300元缴纳。各县(市)和矿区应根据当地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同级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人均医疗消费水平确定适当的筹资标准,一般控制在每人每年150元至240元。各地应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九)补助办法。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标准,对辖区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分年龄段、分群体、按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如下:在校中小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人员,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其中国家和省财政补助35元,市财政补助1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5元。对上述人员中属于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全部由政府负担,其中国家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元,市财政补助30元,各县(市)、区财政补助25元。18周岁以上重度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按其缴费标准,全部由政府负担。其中国家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5元,市财政对市区(含矿区)每人每年补助105元,对各县(市)每人每年补助55元;各区财政补助100元,各县(市)根据其筹资标准补助剩余部分。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以政府补助为主,个人按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负担。其中国家和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5元,市财政对市区(含矿区)每人每年补助55元,对县(市)每人每年补助25元;各区财政补助50元,各县(市)根据其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补助。对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人员,政府按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其中国家和省财政补助35元,市财政对市区(含矿区)每人每年补助35元,对县(市)每人每年补助20元;各区财政补助30元,各县(市)根据其筹资标准确定补助额。对其他参保人员各级政府每人每年补助50元,其中国家和省财政补助35元,市财政补助10元,各县(市)、区财政补助5元。平山、辛集两个扩权县(市)的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省财政确定的补助标准和当地筹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