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制度。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为重点,建立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群体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实行一对一动态跟踪服务。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将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四)加大开发公益性岗位力度,安排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总结和推广我市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做法和经验,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加大力度,进一步增加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拓宽开发公益性岗位领域,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对“零就业”家庭、父母双下岗、享受城镇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大中专毕业生未能实现就业的,可申请从事公益性岗位。要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保障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7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五)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以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为重点,每年要选择一批家庭,资助每户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推荐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困一户”。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劳动者主动、全社会联动的就业氛围
(二十六)坚持政府领导、各司其职、责任明确的就业联动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继续巩固和强化“一把手”责任制,把建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推进机制、解决下岗失业问题、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考核内容。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一把手”责任制,整合领导和机构力量,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分管市长为副组长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就业工作,定期听取发改委、国资委、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统一协调各部门行动。
(二十七)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市、县(市)和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一般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投入,保证各级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各地对就业再就业工作专项服务活动、劳动保障代理、政策咨询宣传以及其他免费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应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每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经费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申报审核程序,逐步推行项目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和以奖代补制度,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高效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