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困难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年底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离校后回原籍的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
(十八)建立和完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将毕业生就业率与财政投入、专业设置、招生规划等指标挂钩考核。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跟踪服务工作。
六、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体系的作用,促进城乡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十九)整合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加大投入,形成覆盖城乡、上下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尽快建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市场体系。
(二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投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县(市)、区要设立专项配套资金,加大对公共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在2008年底前,落实好劳动力市场场地,设立电子显示屏、咨询热线电话等配套设施,完善用工备案、求职登记、就业培训、劳动事务代理等劳动保障业务“一站式”服务,以满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基本需求。
(二十一)加强就业统计和监测。建立劳动力资源统计和就业、失业统计等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调查和供求分析,完善失业预测、预警制度,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七、加强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二十二)加强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确保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办公经费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明确责任目标,充分发挥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的作用。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按照“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的原则,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尽快形成计算机信息全市联网,实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信息共享、数据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