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参照《
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的要求,加快办理项目环评批复手续。
(二)申报时间
自即日起,凡符合以上要求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均可申报。省级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10月底。
二、申报程序
按属地申报原则,一般企业将项目材料报所在地级市经贸局(委)和财政局;市经贸局(委)会同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出具初审意见,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省属企业将项目申报资料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并附上省公布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
(一)市级经贸、财政部门工作内容
1.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项目属于节能技改项目,企业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合规建设,备案(核准或审批)手续完备,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环保评价达标;确保材料齐备,并确认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省公布的节能审核机构按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对企业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实施项目进行节能量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二)省级经贸、财政部门工作内容
1.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2.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节能量核定的合理性进行联审。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委托审核机构进行重新审核。
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查通过,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审查未通过的,将通知相关部门并告知企业。
3.项目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评审、下达实施计划后,由省财政厅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严格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