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审查阶段(2008年4月至5月)。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应离岗学习或调整岗位,不得上岗执法。考试阅卷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一)》、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考试成绩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表(表二)》、各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表三)》(以上表格可从甘肃政府法制网下载),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汇总。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要把审查和清理结合起来,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未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机构中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也不得确认执法资格。通过审查,对确认合格的行政执法机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确认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评议考核和奖励情况应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档案,使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四)换发证件阶段(2008年6月)。全省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证件,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制作。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后,按规定程序将资料汇总上报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确认,分级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市州两级政府法制机构颁发;行政执法证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法制机构颁发。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系统直接发放,但应当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监督。中央在甘单位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可继续使用,但应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监督。
以上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各市州、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穿插进行,灵活掌握。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持新证开展执法活动。届时,省政府将发布公告,向社会公示新版证件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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