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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十一)在我省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只要符合要求,有关登记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有关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应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尽快建立省、市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十四)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它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侵害担保机构合法权益的,担保机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五)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牵头负责,为协调解决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成立全省贷款担保业务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厅。成员由省中小企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十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业务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我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接受有资质评信机构的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注意增强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信用意识,规范其信用行为,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网和数据库,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和信用发布工作,实现与省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信用数据库的对接,完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八)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工作,开展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加强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不断提高担保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十九)加强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的管理机关,通过备案的担保机构可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经验交流、银担合作、银企对接等活动,享受国家各种相关优惠政策。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信用担保协会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担保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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