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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由省中小企业厅、省地税局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申报。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金融机构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与完成备案手续且依法注册的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相互沟通、共同协作,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要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发挥各自优势,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
  (九)金融机构应针对我省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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