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7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中小企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的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运作规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政府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自然人投资组建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引进境内外投资和吸引民间资金等多种形式创建担保机构,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探索和创新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新业务,通过开展担保资金委托运作、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形式,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形成辐射全省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做大全省担保业务规模,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
(四)为提高全省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本级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级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省贷款担保业务协调办公室负责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再担保机构的建立,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