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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监局鞍山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和鞍山市依法清理“地条钢”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清理“地条钢”专项行动,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

  (二)市质监局:对生产、销售“地条钢”产品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销售行为,没收“地条钢”产品及专门用于生产“地条钢”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并立案处理。

  (三)市发展改革委、经委: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核准,严格审批。

  (四)市建委:对进入工地的建筑用钢材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在建筑工程中采购、使用“地条钢”产品,一经发现依法严格查处。

  (五)市监察局:加强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的监察,对不履行职责的要认真调查处理,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市公安局: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依法查处“地条钢”生产、销售及在专项行动中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市工商局:严厉打击“地条钢”销售违法行为,对列入“黑名单”的“地条钢”生产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严格把关,对“地条钢”生产企业不予登记注册。

  (八)市环保局:严格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法规、超证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

  (九)市供电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4〕386号)有关规定,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依法停止供电。

  四、时间安排

  (一)清理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地条钢”生产销售企业、窝点进行全面的清查治理,并记录备案。

  (二)汇总上报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11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清理工作情况及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领导小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1日至12月30日)。市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的上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公布清理工作结果。

  五、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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